户籍迁入本村是否一定就是本村集体成员
发布时间:2023-05-26     浏览量:4413    分享到:

户籍迁入本村是否一定就是本村集体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村民会议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可以对涉及村民利益包括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但是,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再审申请人中山市石岐区员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诉中山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区办事处、庞锦强行政复议纠决定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2853号】裁判要点有如下陈述:

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够享有相应的权益,除了户籍条件以外,还要结合其是否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要求的义务予以确定。

一般而言,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则不应享有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但是,如果村民自治章程、村民会议决定中的相关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对某些成员履行义务设置障碍或者不当限制,导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则不能以此为由剥夺该成员的权益。可以看出户籍迁入本村,并不等于取得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申请人金欣宜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湖南省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最高法行申2117号】中裁判要点有如下陈述:

当事人以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起诉要求对其进行补偿安置,其虽然户口迁入案涉村集体,但未提交该村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接纳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据,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该村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或依赖该村土地作为其生活基本保障,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要求补偿安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可见虽然户口迁入了农村,但仍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程序接纳,才能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非简单的将户口迁入本村就自然获得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依法户口迁入本村并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成员才能在征迁时获得补偿”。

作者:山鹏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