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是否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发布时间:2023-01-13     浏览量:2655    分享到:

裁判规则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以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那么,该担保人是否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呢?如果共同保证人之间相互要追偿,除非约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及多个保证人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或者共同保证人相互之间有约定,否则相互之间没有追偿权。

如果担保人之间未约定相互追偿,也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不能证明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已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享有向其他担保人的追偿权。

案件检索

定边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5民初5356号

案例介绍

定边县人民法院在陈桂云、郝振兴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中认为:本案中原告郝占荣既是白某某与被告陈桂云共同在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泥井支行贷款的引荐人,同时原告郝占荣也向该支行出具书面承诺书,约定如借款人白某某、陈桂云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则原告郝占荣应当向银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之责任。

案涉借款到期后,被告陈桂云作为共同借款人未能偿还清该笔借款,原告郝占荣代白某某及被告陈桂云向白泥井支行偿还了借款本金30,000元,并有白泥井支行出具的还款证明予以佐证,故原告有权向债务人陈桂云行使追偿权,被告陈桂云应承担偿还欠款之民事责任。

关于被告郝振兴、杨竹林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因原告郝占荣与被告郝振兴、杨竹林在对陈桂云向白泥井支行贷款提供担保中,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同时各担保人未在同一份保证担保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因此原告请求被告郝振兴、杨竹林分担向债务人陈桂云不能追偿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概而言之,如果共同保证人之间相互要追偿,除非约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及多个保证人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或者共同保证人相互之间有约定,否则相互之间没有追偿权。

本案中,担保人之间未约定相互追偿,也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原告也未能证明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故原告不享有向案涉其他担保人的追偿权。

2.要想取得对其他担保人的追偿权,必须做到:

(1)担保人之间对追偿做出约定且约定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2)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作者:王艳妮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