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规定了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应该就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如何证明加班事实呢?
当前用工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都会采取钉钉、企业微信等工具来对劳动者进行考勤管理。那么劳动者仅凭电子打卡记录主张加班工资能否被支持呢?
在司法实践中,员工仅凭电子打卡记录主张加班费,一般很难获得支持。
因为电子打卡记录仅能证明员工何时进出单位,不能体现工作内容,是否存在加班,还需要以工作内容为支撑。
因此,若想加班工资获得支持,除了电子打卡记录外,劳动者还应该提供其它证据予以辅助。
关于加班证据的收集,本律师有如下建议:
一、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该注意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时长、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是否进行了约定。
二、如公司有规章制度要求加班需要审批,劳动者应该按照规定履行加班审批手续,并保留相关证据。
三、考勤表需要及时核对,如出现考勤表与出勤事实不符合的,应该拒绝签字。
四、短信、书面、邮件通知的加班:如果用人单位是通过短信书面邮件通知加班的,需要截屏或拍照复印保存。
五、如加班相应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比如,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采用指纹打卡机,打卡记录由用人单位保存。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该劳动者的打卡记录而不提供的,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就可以判定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推定劳动者加班事实存在。
同时,也建议各个用人单位应当健全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中明确加班审批手续如何履行、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等。并将相关制度经过过民主、公示程序,适用于全体劳动者。
只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才能降低企业风险。
作者:米萌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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