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买卖合同的交易行为中,有的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可能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民事法律行为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
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私法上的利益关系,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是私人之间的法秩序,是意思自治的产物。但这种意思自治基础上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存在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形,法律规定可以对已经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矫正。
重大误解是在双方当事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中,行为人因为自身的重大过失,对法律行为认识错误,以错误的认识订立了民事法律行为,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重大误解的本质是错误,这种错误是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自己的错误造成的,对方并没有错误。合同多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从而导致合同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表意人须有不符合事实的认知错误(误解),表意人基于认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二是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须具有因果关系,误解必须是对行为的内容发生误解,并导致了行为的做出;三是错误须在交易上被认为重大。重大的确定,既要考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又要考虑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民法总则》《民法典》均规定了基于重大误解,可以对已经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矫正。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重大误解必须符合特殊的上述构成要件,才能发生相应的效力,即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作者:山鹏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