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
发布时间:2022-12-19     浏览量:2477    分享到:

建设工程项目中,当事人因施工受伤,应先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部门以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中止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可依据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确认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招用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进而继续工伤认定,由实际招用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依据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实际招用方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工作证件、考勤记录、证人证言等向仲裁委申请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进而继续工伤认定,由实际招用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若实际招用方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当事人可依据以下规定请求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针对工伤部分,向仲裁委申请确认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实践中部分仲裁委会予以受理。如西咸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明确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起始时间,一般以工人入场时间为准),部分仲裁委会以双方因用工主体责任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

仲裁委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可依据该不予受理通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确认建设工程项目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是当事人工伤保险责任的用工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作者:杜霏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