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则上离婚案件,除因特殊情况,应当由本人亲自出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二、以下情况可以缺席判决
(一)一方能够证明存在离婚法定情形,被告经合法传唤,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一方能够证明存在离婚法定情形,被告经合法传唤,可以缺席判决。
(二)若其中一方下落不明,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此种情形下,公告送达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1.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2.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法院已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都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
在满足以上两种条件后,对下落不明的人可以公告送达,缺席判决。
(三)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作者:刘娇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微信二维码
公众号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