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1982年2月13日起在农村村庄和集镇、自1983年6月4日起在城镇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各项建设,必须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否则即为违法。
第一,根据我国关于临时建筑的相关法律规定,其批准使用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在无证据证明房屋办理了续存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如房屋存在已经建成几十余年的事实,可以认定所建房屋显已超出了合法的批准使用年限,属于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违法建筑。
第二,行政相对人提交的证据如仅能证明该房屋的建设取得了公路主管部门的批准,而无据证明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公路控制线内临时建筑申请表》确定的批准程序,依法履行了相应审批手续。因此此类建筑也属于未经批准建设的违法建筑。
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对于非法占用土地、违反规划许可等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并不因其存续时间长就认可其合法,故法院基于“法的安定性原则”,以房屋形成时间较长为由认定其系合法建筑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受历史因素的制约,我国的城乡用地、建房审批制度在实践中曾存在执行不完全到位的情形。但作为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不能以此作为其不遵守当时法律规定的借口或者理由,除非其有证据证明在当时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当时的审批机关已明确告知其无需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其系基于对行政机关的合理信赖建设了案涉房屋。
此外,认定此类违法建筑应当遵循“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行政执法原则和理念,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行政诉讼具有不同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构造和特点,其除了具有保障人权的基本价值外,还不得不重视权力分立的价值,即在行政诉讼注重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和审查的同时,也要防止司法权对行政权的过度侵入,从而妨碍行政权的独立行使。
具体到个案,对于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违法建筑的认定,系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行政管理的需要,在充分考虑历史、地域等因素后予以确定,属于行政机关行政判断权的范畴。
案涉被拆除房屋已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其认定标准为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其采取的是从严处理的认定标准。人民法院在进行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时对行政机关确定的该标准,应予充分尊重。
总之,行政相对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土地上修建的房屋已经过相关规划、土地等部门合法审批,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存在具有历史因素或者受政府信赖利益影响因素,建筑物形成没有任何合理事由的,属于违法建筑。
作者:苏钰彤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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