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从业者必须知道的保函
发布时间:2022-08-24     浏览量:3032    分享到:

甘肃省住建厅近日发布《关于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明确在本省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工程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并要求自2022年7月1日起,对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一律要求使用工程保函,不得要求以现金方式缴纳,对确有原因无法使用工程保函替代的,经当地住建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招标。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去年起则要求停止收取政采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

江西省住建厅早前也发文要求加快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保函即将替代建筑行业各类保证金担保,是大势所趋。什么是保函?本文尝试介绍一二。

一、保函是信用担保凭证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简单理解就是在社会资金短缺、社会信用匮乏的时代,委托人可凭信用值较高的机构、个人出具的信用担保书,替代委托人本应缴纳的货币保证金。

银行出具的保证书通常称为银行保函,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书面保证一般称为保证书。保函所指向的价值取向,就是提供相对有效的信用担保,保障交易安全。在申委托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保函实质就是法律规定的保证书。为了方便,一般银行、保险机构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证书,其作用包括凭保函支付款项、凭保函交付货物、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保函倒签预借提单等。

二、保函的当事人

保函的当事人一般包括委托人(申请人)、担保人(开立人)、受益人三方。

以银行保函为例,银行保函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绝对付款责任。

银行保函大多属于“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是不可撤销的文件。银行保函的当事人有委托人(要求银行开立保证书的一方)、受益人(收到保证书并凭此向银行索偿的一方)、担保人(保函的开立人)。

其主要内容根据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UGD458》规定:一是须记载有关当事人(名称与地址);二是记载开立保函的依据;三是载明担保金额和金额递减条款;四是载明要求付款的条件。

国际商会于1992年出版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其中规定,索偿时,受益人只需提供书面请求和保函中所规定的单据,担保人付款的唯一依据是单据,而不能是某一事实。担保人与保函所可能依据的合约无关,也不受其约束。

委托人(申请人)的权责是:

(一)在担保人按照保函规定向受益人付款后,立即偿还担保人垫付的款项。

(二)负担保函项下一切费用及利息。

(三)担保人如果认为需要时,应预支部分或全部押金。

开立保函的担保人的权责是:

(一)在接受委托人申请后,依委托人的指示开立保函给受益人。

(二)保函一经开出就有责任按照保函承诺条件,合理审慎地审核提交的包括索赔书在内的所有单据,向受益人付款。

(三)在委托人不能立即偿还担保行已付之款情况下,有权处置押金、抵押品、担保品。如果处置后仍不足抵偿,则担保行有权向委托人追索不足部分。

受益人实际是相应银行保函的单方权利人。

三、银行保函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基于彼此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此合同是它们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依据,相对于保函协议书和保函而言是主合同,他是其他两个合同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如果此合同的内容不全面,会给银行的担保义务带来风险。因而银行在接受担保申请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他与受益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二)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双方签订的《保函委托书》而产生的委托担保关系。

《保函委托书》中应对担保债务的内容、数额、担保种类、保证金的交存、手续费的收取、银行开立保函的条件、时间、担保期间、双方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解除等内容予以详细约定,以明确委托人与银行的权利义务。

《保函委托书》是银行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及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其追偿的凭证。因此,银行在接到委托人的担保申请后,要对委托人的资信、债务及担保的内容和经营风险进行认真的评估审查,以最大限度降低自身风险。

(三)担保银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保函而产生的保证关系。

保函是一种单务合同,受益人可以以此享有要求银行偿付债务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保函一经开立,银行就要直接承担保证责任。

作者:欧厚国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