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企业技术人员持有的专用章一般具有特定用途,通常用于核对或出具开工报告、设计图纸会审记录等有关工程项目的资料。而企业的资金借款合同通常由专业财务人员经手,迥异于工程项目资料。况且实际施工人对外借款是出于其他目的,而非属于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的范畴,故实际施工人在借款合同上加盖技术资料专用章在人们的观念中,是会超越该公章的适用范围的,并非应当出现在借款合同等商务合同的末尾。
那么,在商务借款合同加盖并非专用于此的印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笔者将试从最高院公布的一案例(陈某与国本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分析此类行为的效力。
在本案中,自然人眭某、徐某借用中太公司、国本公司的相关专业资质,用以承接某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并以该项目部的名义向陈某借款,但借款协议上加盖的印章却并非通常的合同专用章,而是该项目的“技术资料专用章”。
借款到期后,眭某、徐某逾期拒不偿还借款本息,陈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眭某、徐某承担还款责任,并赔偿其遭受的全部损失,且要求中太公司、国本公司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国本公司、中太公司是否应对眭某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经查,本案案涉《借款协议》是由出借人陈某与借款人眭某、徐某之间签订,协议落款处借款人栏由眭某、徐某签字并且加盖了中太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而根据公司制度的规定以及行业通常做法,中太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应当具有特定的专门用途,仅应用于开工报告、设计图纸会审记录等有关工程项目的资料。
尽管诉争借款无论是从借款目的还是最终用途、资金流向来看,均主要用于涉案工程,但借款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实际施工人对外借款并不是对涉案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
另一方面,《借款协议》具有明显的资金借贷法律属性,显然也不属于工程项目资料,故在《借款协议》上加盖中太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明显超越了该公章的使用范围。
此种情况下,在未经中太公司追认的情况下,缺乏有力证据认定《借款协议》是中太公司的意思表示。再结合中太公司和国本公司不知情且未参与《借款协议》的签订、协议上未加盖国本公司公章,以及出借人陈某对眭某、徐某借用国本公司和中太公司的资质施工是明知的种种事实,应认定案涉借款是属于眭某、徐某的个人债务,陈某要求中太公司和国本公司对诉争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缺乏依据。
法院最终对陈某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认定除被挂靠人对借款合同予以追认外,其不承担还款责任,只能由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通过对本案的解读,律师在此也想提醒各位读者:技术资料专用章等具有专用属性的印章,在建设工程领域中仅属于相关工程项目的资料专用,但在现实复杂的实际做法中,由于印章使用缺乏规范化管理,实际施工人经常也会用类似的专用印章对外签订各类合同。
鉴于最高院已通过判例明确实际施工人将技术资料专用章用于借款合同,由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律师建议企业管理人员务必加强对印章的规范化使用管理及对员工的法制教育,同时在对方使用技术资料专用章签订合同时,也应加强法制意识,注意防范相关风险,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作者:刘陈旭光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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