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性问题解析(下)
发布时间:2022-04-28     浏览量:2792    分享到:

合同的效力性问题,我们分为上下两部分来了解,上一部分笔者带大家了解了一下“等”字,这一次,我们来认识一下“法”字。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效合同的前提条件是“依法”,此处的“法”,不仅包括全国人大及常委制定的某某法,还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各级政府及人大制定的行政条例及规章制度等。今天,笔者就仅以《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和大家探讨一下。

一个五岁的小孩子,和杨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份合同,有效吗?当然无效,五岁的孩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虽然杨某和五岁的小孩签订了合同,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这份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这就是合同是否生效的条件,也就是今天我们应该认识的“法”。

关于第(一)点很好理解,只要是正常的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可。

关于第(三)点,单从《民法典》来看,涉及“虚假意思表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属于典型的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公序良俗这一块,总体来说,该民事法律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即可(如代孕就不符合平等、法治的要求,相关代孕的合同就属于无效的合同)。

关于第(二)点,大家在生活中会经常遇到,属于难点,就比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情况下签署的合同效力问题。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可以简单归纳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瑕疵,但并非无效。如当事人未及时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则丧失撤销权,即使意思表示不真实,该合同依然属于有效且当事人必须履行。

作者:齐志华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