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与的财产能否要回?
发布时间:2022-05-05     浏览量:2817    分享到:

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非常普遍,双方关系亲密时,对频繁的经济往来毫不在乎,但当双方感情破裂终止恋爱关系之时不免会存在财产纠纷。恋爱期间,双方在不违背法律或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对财产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处理。双方若无约定,财产应归于各自所有。

案情介绍

王某与陈某于2019年确立恋爱关系,自2019年底至2021年初,王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等方式给付陈某共计148万余元,其中2020年5月14日有一笔大额转账100万元。期间陈某退还了王某57万余元。

后双方分手,王某诉至法院,主张双方曾谈婚论嫁,其转账给陈某的100万元系彩礼,要求返还90余万元。陈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双方从未进展到谈婚论嫁的地步,因此王某给付钱款的行为仅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与,不愿予以返还。

争议焦点

该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王某给付陈某的100万元是否属于婚约财产;二是王某能否主张陈某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恋爱期间一方对另一方给付款项的性质,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当时的具体关系、转账的具体情况以及习俗综合认定。

如果给付款项的性质为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则属于彩礼即婚约财产的一种。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结婚目的未能实现的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主张返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应予支持。

该案中,法院结合王某的经济条件、转账的具体情况、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以及当前的婚俗,综合认定100万元属于彩礼,最终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恋爱期间财产归属研究

恋爱期间,双方在不违背法律或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对财产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处理。双方若无约定,财产应归于各自所有。

一、钱款处置

恋爱期间给予对方财物,包括转账、购物、旅游等消费情况,应视情况确定该行为的性质及后果。

其一,非以结婚为目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应视为赠与,财产一经转移,对方无权要求返还财产。法律并不调整恋爱期间的好意施惠行为,在特定节日以红包形式给予对方520元、999元、1314元等特定意义款项,应视为赠与,赠与方无权要求返还。

其二,在日常生活中,在购物平台、餐饮、旅游住宿等方面的消费应视为恋爱期间双方的日常消费,赠与方亦无权要求返还。

其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系附条件赠与,在该条件不成就时,赠与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财产。

例如,一方基于结婚而向对方赠与大额款项,后由于感情破裂而未能实现结婚目的,则该大额款项应视为彩礼予以返还。

二、动产与不动产处置

恋爱期间为对方购买车产、房产等超出一般日常消费水平的财产应作彩礼性质解释更为合理,即附条件的赠与。双方感情破裂后赠与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资产,如该动产、不动产已有第三人合法取得,可要求对方就同等金额价款予以返还。

其中也存在例外情形,如果双方在恋爱同居期间发生财产混同,可以推定该财产为双方共同共有,双方对该财产归属问题发生争执的,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可按照共同共有的规则作出裁判。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恋爱期间购置房屋要慎重决定,对于购房目的、出资情况、产权归属等最好形成书面协议。

一方父母以赠与名义为双方购房出资的,也应慎重安排,最好能对赠与目的系基于子女结婚等进行明确约定,并对未能结婚的后果提前作出相应约定。恋爱期间如发生借贷,最好形成书面协议。

作者:李佳玉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