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不交职工养老保险应承担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2-03-23     浏览量:4478    分享到:

前言

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职工退休养老待遇,且劳动者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客观上无法补办社会保险手续,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即使劳动者自行办理了居民养老保险,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存在差别,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刘某某于1990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在A公司从事炊事员工作,A公司对刘某某不考勤。A公司未与刘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刘某某办理社会保险,刘某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800元。

2018年11月30日刘某某向A公司递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A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支付加班工资、未办理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刘某某于2018年12月21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刘某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

刘某某于2019年1月3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刘某某自2010年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该案后经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

裁判结果

一审:

1.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刘某某经济补偿金19,800元;

2.2018年12月起,A公司按照2018年B市某区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480元为基数的75%,按月支付刘某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并随省、市相关政策进行调整,至刘某某去世时止;

3.驳回刘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A公司就劳动关系终止时间及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判赔标准过高申请再审,高院经审查后驳回A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观点

一审:刘某某主张的2018年12月以后的退休金,由于被告A公司未给刘某某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刘某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客观上无法补办社会保险手续,导致其不能享受职工退休养老待遇,给刘某某造成损失,刘某某请求赔偿,应予支持。

由于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养老保险损失的具体赔偿标准,刘某某主张按照2018年B市某区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480元为基数的75%按月向其支付赔偿金,并随省、市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基本符合法律规定精神,应予支持。

虽然刘某某2010年已经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在年满60周岁后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并不能免除被告A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刘某某在A公司从事炊事员工作长达28年有余。刘某某在职期间,A公司未给其缴纳养老保险,致刘某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能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承担一定责任。刘某某虽已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该基本养老保险并不能等同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免除A公司的责任。

注:本文所援引的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梁婉荣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