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返还不当得利义务
发布时间:2022-03-21     浏览量:4561    分享到:

对责任人因交通事故损害而支付的赔偿或补偿,受害人是否有返还不当得利义务的判断标准如下。

一、从不当得利的法律性质和功能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受害人是否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不当得利的法律性质是债发生的原因,是与合同、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并列存在的。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责任人不当得利请求权发生的基础,应当是存在受害人无法律根据而取得了利益,导致事故责任人受到损害的事实。

责任人自愿向受害人支付的赔偿或补偿款,在性质上是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或是用以向受害人表达歉意或慰藉,履行道德义务,这就不能称为是责任人受到的损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或履行道德义务不属于受到损害,那么就不能据此产生债权,受害人也就没有返还的义务。

不当得利请求权,以要求得利人返还其所得利益为目的,而不以填补受损失的人所受损失为目的,所以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受损失的人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前提,应当严格限定为得利人确实存在取得利益的事实,且返还利益的范围也应当以得利人实际取得的利益为限。

二、从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受害人是否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一)从积极要件来看

得利人取得的利益是否具有法律根据,有统一说和非统一说两种理论。但即使是主张统一说的学者,也会提出不同的概念来定义何为“没有法律根据”,或是认为违反公平、正义;或是认为与法律相抵触;或是认为欠缺权利。因此,笔者认为不同情形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应当分别予以辨析和判定。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受到交通事故责任方造成的人身伤害而接受赔偿或补偿,都是基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并非没有法律根据,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

(二)从消极要件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众所周知,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是没有价格可以衡量的,从这个道德意义上讲,责任人给予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或补偿,是具有道德义务的,不是买卖关系中的对价,也不是损坏东西照价赔偿的关系或概念。

首先,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后,责任人给予的赔偿是对侵权行为导致的侵权责任的承担。对于计算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而言,这是为了量化赔偿责任,或者说是为了简化解决纠纷的过程和降低化解纠纷的成本,才规定了一系列简单的计算标准,来计算赔偿数额。

但是这与买卖关系中双方自愿约定交易价格后照价付款,在法律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因为发生赔偿或补偿的前提并不是受害人自愿接受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而是在不幸中的被动接受。

其次,如果责任人支付的款项在能够覆盖受害人实际发生的治疗伤情、降低受伤导致的生活困难、弥补精神损害等方面的经济损失之外,给予了额外的补偿,即使不认定为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也应当属于弥补自身过错,慰藉受害人承受的身心痛苦的道德义务范畴。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人身损害赔偿本身就很难称为“获益”,无论金额高与低,都不应定义为受害人获得的利益。如果不是获益,就不能构成不当得利。且责任人要么是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要么是在履行道德义务,这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的消极要件,责任人不得请求受害人承担返还义务。

三、从责任人交付赔款或补偿款的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法律效果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受害人是否有返还的义务

首先,责任人向受害人支付赔款或补偿款,是在履行法定义务或者道德义务,其支付行为使得相应的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所以受害人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财产用途,是没有义务向责任人进行说明的,更没有返还的义务。

其次,即使责任人与受害人有明确的约定,要求受害人对每一笔钱款的用途予以说明,且受害人也明确表示同意责任人的此种要求,双方之间的关系也不能定义为合同关系,而只是各自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应当尽可能履行自己的承诺。

因为受害人不能以自身健康作为与责任人进行交易的标的,在受害人已经受到人身损害的前提下,受害人接受责任人给付的财物后,只有按照其与责任人的约定进行说明的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但是受害人接受治疗却是受害人法定的权利。那么受害人对其已经从责任人处取得的财物是享有绝对支配权的,在没有违反法律义务的前提下,即使只是没有履行道德义务,没有进行说明或者说明不够准确、充分,也不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返还义务。

作者:冯苗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