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因意外事件落海失踪,在岛上幸存,后被李四的船带离小岛返回原居住地,张三承诺到住所后向李四支付乘船费。回到原住地后,物是人非,张三发现自己已经被宣告死亡,财产已经作为“遗产”被分割,妻子、孩子各自分得一套房屋,妻子分得的房屋已过户给了王五,而妻子也已与赵六登记结婚。此时欲哭无泪的张三又面临带其返航的李四向其索要乘船费……
当当当,那么问题来了!
一、什么是宣告死亡?何种情形下会被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拟制、法律推定,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不同于自然死亡,但一定程度上可以引起类似自然死亡的后果。避免因民事主体长期下落不明,其人身、财产等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死亡。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二、张三法律上已经被宣告死亡了,是否还需要向李四支付乘船费?
张三遗失荒岛,被李四所搭救,李四带其返航,其承诺给李四支付费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达成一致,李四履行了约定义务,张三也应当履行约定义务。张三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事实上是生存状态,其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对李四做出带其返航后其向李四支付乘船费的意思表示有效,其在返航后,应当向李四支付相应费用,不得以其被宣告死亡为由,主张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上对死亡的推定,在这种推定与事实状态不相符的情况下,被宣告死亡的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然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三、张三“死而复生”,王五能否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张三能找王五要回房子吗?
张三被宣告死亡,发生法律上的继承事实,其妻子和孩子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遗产”,张三的房屋经继承后成为其妻子和孩子的财产,其妻对继承的房屋拥有所有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妻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出售给王五,王五通过支付相应对价、交付房屋及变更不动产产权登记后获得该不动产所有权。张三“死而复生”,其无权向王五主张要回房屋,但可以与前妻商量分割房屋出售的价款。
四、若张三的妻子还未将继承得来的房屋出售,仍登记在自己名下,张三能否要求妻子返还?
若原房屋为张三个人婚前财产,张三的妻子基于张三被宣告死亡而继承房屋,现张三“亡者归来”,撤销死亡宣告,其有权主张妻子返还财产。若原房屋为张三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三妻子“继承”的张三的“一半份额”,张三有权请求返还,因为房屋为不可分割物,若双方协商无法共有,若一方取得产权,应当给另一方折价补偿。
《民法典》第五十条规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民法典》第五十三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张三“死而复生”,妻子已嫁作他人妇,张三能找赵六算账吗?
张三被宣告死亡,其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自被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关系已消除。因此,张三的原配偶再婚,“死而复生”的张三无权干涉他人婚姻,其与原配偶已无任何关系。即使张三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因原配偶已经再婚,其婚姻关系无法自行恢复。张三“死而复生”,原配偶即使未再婚,若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与张三的婚姻关系,其与张三的婚姻关系也无法自行恢复。
《民法典》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作者:谢艳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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