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民间借贷的概念?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第1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民间借贷的法律发生的重大变化
一、关于利率上限的最新规定
《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敲重点:不论借款期限长短,均适用一年期的LPR;贷款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前的,因为当时没有LPR,适用起诉时的LPR;贷款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适用合同成立时的LPR。
二、关于“砍头息”、融资费用
LPR的4倍包括全部的融资成本。LPR四倍不仅指利息,指所有融资成本之和不超过LPR的四倍,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财务顾问费、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会员费、手续费等等。
敲重点:律师费是否计算在内,融资时支付的律师费应当计入融资成本,违约诉讼的律师费不应计算在内。对于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担保费问题,由于“其他费用”已经明确为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收取的费用,应视担保费是否最终由出借人实际收取作出认定,由出借人收取的应计入融资成本,由第三方收取的不应计入融资成本。
三、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利息计算问题?
《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敲重点:在将利息计入本金时,利率超过LPR四倍的,法院不予支持;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债权凭证,作为后期借款的本金的,总体算账,借款期内总利率不能超过LPR的四倍。实际上是利滚利,总的利率有可能超过LPR的四倍。
四、未约定利率逾期利率怎么办?
《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敲重点: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职业放贷人”
《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三项新增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敲重点:职业放贷人认定标准: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出借款具有营业性。人民法院要根据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在一段时间内所涉及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出借金额、资金来源等特征来认定民间借贷是否为职业放贷行为。实践中很多法院以同一出借人在一个地区(地级市)累计作为原告提起民间借贷起诉五次为认定标准。
作为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资金供需矛盾的有效解决方案,民间借贷在我国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深厚的历史渊源。目前我国民间借贷的规模无法统计,法院每年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在200万件以上,如果你遇到此类问题,请联系专业律师。
作者:刘辉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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