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污水排放超标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0-08-24     浏览量:4137    分享到:


      目前环境执法中经常出现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的生活污水超标问题进行监管执法的争议。常见的情况有:对机关事业单位(仅有生活污水排放)的外排口进行监测,发现超标。
      因为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并没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仅通过化粪池沉淀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还有一种情况是生产企业无生产废水产生,仅有生活污水,处理工艺也仅为化粪池处理后排放。
      实践中,很多环保执法机构对上述没有生产废水排放的单位在污水排放口监测超标后进行处罚,其依据为《水污染防治法》中“水污染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规定。
      有的单位(没有生产废水)的环评报告书(表)中载明了该污水的排放标准,一般是处理后的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或者地方的有关标准。
      笔者不支持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的观点:笔者认为,该污水为生活污水,不是生产废水。该污水纳入城市管网,最终进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且已经缴纳了污水处理费,免除了污水治理义务。
      一、排入城市管网生活污水的监管部门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适用的标准为《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
      (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3、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四十二条:“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1、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2、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3、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4、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5、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6、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修订)
      第七条:“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排水许可申请表。
      2、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3、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4、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5、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6、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2、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第十八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2、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
      3、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4、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5、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七条:“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该标准适用于向城市下水道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排水户:指向城市下水道排放污水的单位或个人)。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规定:“许可排放限值的一般原则:对于水污染物,以排污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污口仅许可排放浓度。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
      由上可知,排放生活污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排水户,其范围限定在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并非所有向城镇管网排水的单位和个人都纳入排水许可管理;排水户并非当然是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排污单位,将生产废水排入城镇管网的才纳入排水许可管理。
      对于排水户的监管属于排水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其适用的标准不是环境标准中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是《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违反该排放标准的行为由排水部门处罚。
      生产废水排入城市管网的,应该进行预处理,执行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纳入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监管范围。如果超过上述标准,则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理。
      如果没有生产废水排放,仅排放生活污水的,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符合排水户范围的,纳入排水许可范围;超标排放生活污水的,由排水主管部门处罚。综上,笔者认为,企事业单位生活污水排入城市管网的,不在环保排污监管范围之内。

作者:丁岩林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