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财产设定抵押后,债权人是否只能就设定抵押的财产申请执行
发布时间:2020-08-24     浏览量:2442    分享到:


      在不良资产处置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形:抵押物虽被查封但很难处置,拍卖过程中出现多次流拍的情况,查封的抵押物又足以清偿强制执行的债权额,执行法院以查封资产足值为由拒绝继续查封其他资产,再加上被执行人从中刻意阻挠,常常使得案件执行走进了死胡同。此类情形往往让资管项目经理或者委托律师一时间找不到什么突破口,从而陷入被动的境地。
      笔者近期就被问到这样的问题,经过认真分析相关典型案例并结合自身业务实践,笔者作出如下总结学习:
      一、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仅是抵押债权清偿顺序的优先权,而不是对抵押债权清偿财产范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法院在查封的抵押物足值的情况依法不会再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查封债务人其他资产。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价值限制并不等于债权人只能申请执行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我国法律规定有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但是我国法律并未有明文规定债权人必须选择已经查封的抵押财产优先执行,亦没有不执行抵押财产其他财产不允许执行的相关规定。
      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设定抵押权,其目的是保证债权的实现,但申请执行人既可以申请执行已抵押财产,也有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未抵押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申字第87号执行裁定书中,法院观点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对被执行人部分财产设定抵押的情况下,执行其所有的未抵押财产是否合法。
      分析如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设定抵押权,是为了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其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但抵押权的设立并不意味着债务人仅在抵押财产范围内对债权人负清偿义务,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除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豁免执行之外,都应当是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申请执行人既可以申请执行已抵押财产,也有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未抵押财产。
      本案中,执行法院对赛诺公司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的包括土地、厂房在内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不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是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实现其合法权利应尽的职责。
      因此,赛诺公司认为申请执行人在对特定财产设定抵押后即丧失了对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申请执行的权利、执行法院只能在定抵押的财产范围内进行执行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合以上观点,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债权人当然有权利选择执行债务人的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有权选择容易执行变现的债务人财产。实践中仍需要委托律师的力争与沟通,同样需要法院执行工作者正确思维的建立。

作者:山鹏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