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意思是指对于已经裁判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的诉权已经消耗,不得再行提起诉讼,否则构成重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那么该如何理解构成重复起诉的标准呢?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当事人”的范围指:通常的当事人,即原告、被告,也包括诉讼参加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独立进行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当事人是否相同与当事人在前诉后诉中的地位无关,只要是在上述当事人的范围内,即可以抛开诉讼地位直接进行比对。
“相同”不仅仅指当事人完全一致,也可以是后诉的当事人均包含在前诉的当事人之中,但不可以是前诉的当事人均包含在后诉的当事人之中。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诉讼标的不应理解为诉讼金额。
前后诉讼标的相同是指:
(一)后诉与前诉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一致。
(二)后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前诉的先决问题。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的情形一般是:
(一)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的诉讼请求完全一致,或包含于前诉诉讼请求的诸项之中;
(二)后诉的诉讼请求蕴含在前诉的诉讼请求之中;
(三)后诉的诉讼请求包含在前诉的先决问题之中。
“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一般指:
(一)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的诉讼请求或前诉所包含的某项诉讼请求完全相反;
(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所蕴含的诉讼请求。
(三)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所认定的先决问题;
(四)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所认定的基本事实。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三个条件只有在同时符合时才构成重复诉讼,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的,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要在在减少浪费诉讼资源和当事人资源的前提下更有力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