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变化”作为情势变更情节在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应用
发布时间:2020-06-17     浏览量:2219    分享到:


      引言
      建设工程由于工期较长,在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政策调整,那么政策调整是否属于情势变更?哪些政策调整变化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遵守什么?
      一、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
      情势变更的规定主要来自于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简而言之,情势变更原则就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非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原有条款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排除因情势变更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平衡、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流转秩序。
      商业风险一般不作为情势变更情节认定,一般认为商业风险是指依法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遭遇的能否顺利履行、能否盈利等商业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在大宗集团有限公司、宗锡晋与淮北圣火矿业有限公司、淮北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涡阳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15)民二终字第236号】中认为:“是否属于所谓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需要参照合同约定,并从可预见性、归责性以及产生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这一观点虽然为正确界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指明了方向,但也令判断标准更为复杂。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进行对比掌握较为妥当,具体的标准可以从司法实践中进行归纳总结。
      二、“政策变化”作为情势变更情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应用
      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文规定政府政策调整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其实情势变更反映的是某种客观事实与合同履行的关系,如果抛却合同签订及履行的实际情况和与政策之间的关系,而直接论述政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则是对情势变更的错误理解。下面笔者将从最高法适用情势变更的实际情况,对情势变更适用中的实务要点进行详细阐述。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涉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常州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调整了节能减排的政策,明确要求新东公司自备电厂在2012年6月底前拆除燃煤锅炉,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一审被告新东公司原定的对燃煤锅炉进行脱硫工程改造项目继续进行已经没有意义,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该变化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这种合同风险显然也不属于普通的商业风险。
      虽然《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政府政策调整属于情势变更情形,但是如果确实因政府政策的调整,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然属于合同当事人意志之外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因此,应该认定本案的情形属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新东公司主张本案的情形属于情势变更,其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行为,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而(2016)最高法民终203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涉案合同无法履行的直接原因是一审被告天龙公司未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而天龙公司未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的直接原因是其未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虽然客观上也存在南坪东环高架路穿过该地块、政府规划调整等影响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但并不是合同不能履行的直接和根本原因。
      上述原因属于合同之外第三人的原因,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不能成为一审被告天龙公司的免责事由。
      从上述司法案例中,可以得出政策调整如果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形,由于该政策调整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将上述政策的调整认定为情势变更。但如若政府是以“指导意见”、“通知”等形式发布的各类文件,虽然和合同履行具有一定相关性,但上述文件并不涉及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调整或某项相关措施的变更的,或者并不是合同不能履行的直接和根本原因,则当事人据此主张情势变更的,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非仅仅解决是否应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问题,在依据该规定解除合同时,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那么无论是通过当事人协商还是通过法院裁判解决,都会涉及当事人已经发生的损失的处理问题。
      因此,在当事人对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失承担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时,人民法院应该根据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损失的处理。法院如果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时,应当同时对解除后的民事责任进行处理。
      结语
      在建设工程领域,一般而言,面对政策性变动(如合同签订时允许建设某工程,后当地政府出台规定禁止建设)、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变化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正确把握区分情势变更情形,正确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于平衡、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流转秩序意义重大。

作者:欧厚国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