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不同于违法分包,不属于《施工合同解释》规定的实际施工人
发布时间:2020-05-11     浏览量:4086    分享到:


      劳务分包系分包商仅提供劳务,是纯粹属于劳动力的使用,施工技术、施工材料、机具等仍由总包承担的分包。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劳务分包人不同于违法分包,不属于《施工合同解释》规定的实际施工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由以上司法解释可知实际施工人系针对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施工主体,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而劳务分包符合《合同法》及《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建筑工程发包、承包范围及方式的规定,不属法律规定的违法分包情形,故劳务分包关系不符合《施工合同解释》关于实际施工人规定的情形。

作者:王亮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