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压覆矿区矿产资源,该怎么补偿?
发布时间:2020-05-09     浏览量:2303    分享到:


      近期,某国有煤矿企业咨询:某单位建设一条输电线路工程,该工程途经矿区并压覆矿产资源。问:建设单位如何补偿压覆的矿产资源?据此,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等规定,关于涉及建设项目/工程压覆矿区矿产资源的补偿等问题,戴涛律师已回复如下:
      一、国家已经建立了建设项目有偿压覆矿产资源制度
      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一次性资源,依法属国家所有。作为采矿权人只拥有对矿产资源的开采权,不具有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家因公共利益或经济建设的需要,可以批准压覆矿产资源。建设单位对矿业权人应当给予补偿。 
      二、国家已经实行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论证制度
      建设单位在项目(含城市规划区内已设矿业权的单个建设项目)论证中,应将压覆矿产资源纳入论证范围。建设单位应委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对压覆已探明矿产资源和已设置矿业权的不可避免性进行论证。确需压覆矿产资源的,应委托具有法定的地质勘查资质的机构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单位应对压覆范围进行科学、严格论证,不能简单的、机械的以规定距离确定压覆范围。对于具有采矿权部分的矿产资源压覆后,矿业权范围内的采矿活动再也无法正常进行、不能保留采矿权的,压覆范围为整个采矿权范围。 
      三、国家已经实行了严格的压覆矿产资源评审审批制度
      根据采矿许可证发证权限,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对评审意见进行备案,建设单位根据备案书提出压覆矿产资源申请。对压覆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对上述范围的矿床规模未达中型的矿产资源及其它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应签订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
      国家规定炼焦用煤等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四、国家已经实行了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制度
      煤矿企业的矿产资源压覆补偿数额依据,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偿内容及标准进行评估确定,然后再由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进行协商,最终签订《矿区资源压覆补偿协议》。
      五、特别提示:对于国有煤矿企业矿区的矿产资源被建设项目/工程压覆的,必须经过(1)申报审批程序;(2)法定的评估程序确定补偿费用。否则,国有煤矿企业存在涉嫌国有资产流失、主要负责人失职、滥用职权等问题。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团队主要成员专注于公司/企业及矿产资源法律研究,主要提供矿产资源整合、环境资源保护、矿业权交易、企业制度建设、企业改制重组、安全生产等法律服务。)

作者:戴涛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