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贷关系中经常会有保证人对出借方的债权进行担保,但是如果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到期是否保证责任就一定会免除呢?本文简单做一些解答。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关系到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都是一样的。保证期间应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保证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但是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也就是说,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终止,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具体在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中:
1、一般保证中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2、连带保证中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如果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才视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综上,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虽然事件经过但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或已经起诉仲裁(一般保证)那么保证期间人任务就已经完成,法律关系转为诉讼时效调整,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三年诉讼时效。所以保证期间过了保证人不一定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作者:王亮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