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资金往来税收法律风险分析
发布时间:2019-07-08     浏览量:2581    分享到:


      关联企业之间、自然人股东和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现象是企业经营管理中比较常见的现象,但其中涉及的税收问题也较多,处理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税收法律风险。本文对其中可能会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风险进行逐一分析。
      增值税风险
       一、统借统还业务中,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需要按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要点提醒:
      必须是符合下列条件的统计统还业务才能免征增值税
      1.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2.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
      二、非统借统还业务融通资金收取利息需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营业额为销售贷款服务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金融服务应适用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风险
      一、关联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提供资金的一方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认利息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关联企业融通资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二、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要点提醒:
      1、所谓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三、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四、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需符合一定条件。
      要点提醒:
      支付给自然人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的利息须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处理。即: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个人所得税风险
      一、企业向自然人股东借款,支付利息时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自然人股东向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视为红利分配计缴个人所得税后,股东向企业归还借款,目前没有退还股东个税的规定。
      以上就是目前企业经营管理中关联方资金拆借涉及的税收法律风险,税务律师提醒您:合规经营,依法纳税,如果您遇到税务稽查、纳税争议、涉税刑事风险,请联系专业的税务律师。

作者:刘辉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