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负有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可以以对方欠付款项为由抵扣孩子的抚养费吗?
发布时间:2024-03-13     浏览量:3268    分享到:

抚养费系用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所需的费用,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载体,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必要基础。如父母之间存在其他经济纠纷,应另行解决,若以此抵扣抚养费则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即父母对子女负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既有人身属性,又有经济属性,且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因父母离婚而发生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了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上述法条是子女抚养费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主张抚养费的权利主体是子女一方。

司法实践中,部分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对此存在误解,往往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起诉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或是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以与另一方存在经济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以上认知和做法都是错误的。未成年子女才是主张抚养费的适格主体,而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应当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如父母之间存在其他经济纠纷,应另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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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茹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