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抚养权的执行
发布时间:2024-02-23     浏览量:3372    分享到:

执行要点

离婚判决(调解)是执行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执行依据,当事人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使得离婚执行案件尤其是抚养权的执行,成为实务中的难点。如果抚养权的实现,与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产生现实冲突时,如何处理?

应当征询未成年人的意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法律对抚养权的设置,最终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而非优先考虑父母的自身意愿。与财产给付类执行不同,抚养权执行关涉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益,对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庭影响深远,稍有不慎可能会造成难以挽回的伤害。
相关原理

在离婚纠纷中,当子女未成年或者成年但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时,夫妻双方应当就子女的具体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考虑到夫妻双方离婚后不会有共同生活,一般将子女的抚养权判归一方所有,可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其教养,尽管属于义务,但偏于权利的享有,而夫妻另一方主要向子女履行给付抚养费的金钱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鉴于抚养权的上述人身属性及权利义务兼合的特点,在对抚养权的判决执行,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权利的持续性

自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调解书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后,夫妻一方在子女未能独立生活之前,持续享有与子女共同生活、抚育教养的权利。在此期间,只要权利受到侵害的,视为夫妻另一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不可对行为指向对象予以强制执行

子女并非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行为所指向的“物”。对双方当事人而言,子女是抚养权实施的真正受益者,父母是为子女“服务”的。即使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配合法院执行时,法院也不能对未成年子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是否可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中予以明确。
抚养权执行中的现实问题

一、实际执行的操作性较差

一是抗拒执行的形式多样。抚养权关系到被抚养人的直接抚养和长期生活,实务中很多被执行人以各种形式对抗执行。有的将被抚养人临时性送至亲戚、朋友家中藏匿;有的则向被抚养人灌输一些错误认识,比如错误告知被抚养人改变后的生活环境恶劣,让被抚养人产生畏惧。

二是没有有效执行的措施。由于被抚养人抚养权的执行对象不可用于强制执行。因此,仅能对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一些执行处罚措施。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对其采取较轻的罚款和司法拘留措施。但是此时被执行人接受司法惩罚与交出抚养权进行权衡,往往被执行人宁愿接受惩罚,而不履行义务,达不到执行效果。如果追究被执行人的拒执罪,难免对未成年子女产生负面影响,为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往往会选择妥协。

二、实现抚养权后,被执行人的探望权又被限制,产生新的诉争

申请人通过强制执行获得被抚养人的抚养权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矛盾一般会升级。申请人也会阻碍被执行人行使对被抚养人的探望权。因此,又引发了新的探望权纠纷。
抚养权实现的有效途径

一、取得被抚养人的信任,遵从被抚养人的意愿

被抚养人长期跟随被申请执行人生活的情况下,申请人才会启动对被申请人强制执行抚养权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可以变更抚养权。该司法解释具体规定法院在审理抚养权变更的规则。同时,也说明了遵从年满八周岁的被抚养人意愿的重要性。

虽然司法解释中未涉及具体的执行问题,但是确立了从有利于被抚养人身心健康 ,保障被抚养人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的原则。从审执衔接的角度,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也应征询年满八周岁被抚养人的意见,而不应机械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

二、领交制度的落实与完善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提出了关于抚养权执行的领交措施,可以在《民事强制执行法》正式生效后有利于抚养权强制执行的实现。《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执行依据确定未成年子女由一方当事人抚养,另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拒不交出的,除依据前条规定的方法执行外,人民法院也可以将该子女领交抚养人。但是,满八周岁的子女明确表示反对的,不得领交。

作者:宋臻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