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证金又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前,预先支付给建设单位或发包人在支付承包人工程款前预留适当的金额,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1.4.4条规定:“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
根据《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条、第8条、第9条规定,在缺陷责任内,由承包人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维修费用,发包人可按照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数额的,发包人可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主张赔偿。缺陷责任期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由此可见,这个期限是指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限,并不是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工程缺陷责任期和工程质量保修期这两个期限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期限长短有别。同意建设工程只有一个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同一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年限因工程性质和部位不同而有所不同。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
二、是否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要求不同。缺陷责任期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义务且缺陷责任期满为基本前提。法律法规并未要求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缴纳或者预留保修金。
三、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限内承担的责任范围不同。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均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质量保修责任针对的是质量缺陷期内已经实际出现的质量问题。
综上所述,发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时退还承包人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并不是等到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才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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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辉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