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保证期间的若干裁判观点摘要
发布时间:2024-01-15     浏览量:3975    分享到:

案件名称:某钢矿业公司与某新公司、杜某权等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1090号

裁判日期: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裁判观点摘要:分期履行的债务均系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同一债务的,保证期间应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案件名称:融资担保公司与中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313号

裁判日期:二O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裁判观点摘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应视为债权人有效行使权利。人民法院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完成立案受理以及起诉状副本送达的司法行为,不影响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权利的判断。但是,如果债权人虽然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起诉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未被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或者虽然提起诉讼但在起诉状副本送达保证人之前又撤回起诉的,不能视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


案件名称:泰某公司、太某公司与星耀公司、颜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89号

裁判日期: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裁判观点摘要:担保合同关于担保责任承担使用的词语是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而不是“期间”的,并非对保证期间的约定,应认定为双方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


案件名称:黄某安与旭某航空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346号

裁判日期: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裁判观点摘要:保证人在一审中主张保证期间经过并不能当然视为诉讼时效抗辩。


案件名称:包某银行与杜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188号

裁判日期: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裁判观点摘要:保证期间届满将直接导致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对保证期间是否届满进行审查。一审判决作出之后,债权人未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认定其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间的情况下,未对保证期间是否届满进行审查,即维持一审关于免除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判决,属于认定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案件名称:新某公司与政某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1071号

裁判日期:二O二一年二月七日

裁判观点摘要:保证人在保证期间认可债权人的催款事实并作出愿意就还款事宜进行协商的意思表示的,视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同时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案件名称:兴某信托与黎某新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1257号

裁判日期: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裁判观点摘要:债权人基于案涉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以诉讼方式主张债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应自债权人提起诉讼之日起算。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提起诉讼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曾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名称:浪某公司与高某灵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130号

裁判日期:二O二O年十一月十八日

裁判观点摘要:债权人于保证期限届满前提起诉讼,法院未立案号而将其起诉列入诉前调解程序的,非当事人的意志能够决定,不影响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已提起诉讼这一事实的认定。


案件名称:浪某公司与高某灵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130号

裁判日期:二O二O年十一月十八日

裁判观点摘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的,应当自其提起诉讼之日起计算保证责任诉讼时效,即使该案不存在调解或判决结果,也不影响诉讼时效的计算。


案件名称:咀某村委会与古交某商业银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90号

裁判日期:二O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裁判观点摘要:保证人在办理企业注销或者名称变更登记时,未按照合同约定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因无法联系到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以公告方式进行催收的,应认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行使了权利。


案件名称:某丰公司与某湖公司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1241号

裁判日期: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裁判观点摘要:(1)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中的自然人保证人主张权利,该自然人同时是其他公司保证人法定代表人的,应视为债权人同时向其主张了权利。

(2)在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向连带共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张权利,其效力均及于其他尚在保证期间内的保证人。

作者:欧厚国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