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变更增加,但承包人未提出延期申请,能否主张工期延期?
发布时间:2023-11-20     浏览量:3336    分享到:

在施工合同履行中,经常有工程量变更增加的情形,一般会出现非承包人原因的工期延误,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申请工期延误,是否丧失工期顺延的权利。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获得工期顺延签证,但在约定时间内主张过工期顺延,或者即使没有主张过工期顺延,但是发包人的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承包人仍有顺延工期的权利。

北京高院认为,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合同明确约定顺约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定,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其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或者发包人的上述行为确实影响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予以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的不丧失工期顺延的权利,但如果合同明确约定未在约定期限内申请工期顺延视为放弃工期顺延权利的,按照约定承包人丧失工期顺延的权利。

广东高院认为,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不予以支持,但合同明确预定承包人未依约提出工期顺延视为放弃权利的,按照约定处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无论承包人是否在约定时间内申请工期顺延,主要存在非承包人原因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均有权顺延工期。

安徽高院认为,承包人未能提供工期顺延的签证等证明文件的,但能够证明工程存在延期开工、不具备施工条件,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工程迟延完工,不可抗力等不可规则与承包人的原因,影响施工进度的,可以允许承包人相应顺延工期。河北高院认为,工期延误的责任由造成工期延误的过错方承担,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不予以支持。

笔者支持第三种观点。此观点也被大部分法院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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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辉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