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是指被侵权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死亡,侵权人支付给被侵权人近亲属的金钱赔偿。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实践中,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受害人的意外死亡,必然会给受害人近亲属的心理造成侵害,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其死亡产生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余命期间的“未获得”财产的一种弥补,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财产损害赔偿。
笔者认为,基于亲属关系,侵权人致受害人死亡,其侵权行为给死者近亲属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上和非财产上损失。财产方面的损害通常包括直接财产损害和间接财产损害。直接财产损害即受害人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间接财产损害即受害人因死亡而导致其余命期间内可期待财产利益的损失。间接财产损害也是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损失。
非财产损害是死者近亲属因死者死亡而承受的心理损害,即精神损害赔偿。按照我国民法理论,损害赔偿之目的在于“填平损害”,侵权人应就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予以全面、足额的赔偿。据此,在民事赔偿诉讼中,受害人的近亲属在向侵权人主张财产损害赔偿即死亡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向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即精神抚慰金。死者近亲属对这些损害的请求赔偿权利源于其与死者间的亲属身份权受到了侵害,其应该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此,死亡赔偿金并非对死者自身损害的赔偿,其性质是对死者近亲属因死者死亡导致的财产损害的赔偿,也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
死亡赔偿金与遗产关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死亡赔偿金与遗产关系的争论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判决不一的情形时有发生。
笔者认为,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遗产是公民死亡时尚存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死之后才产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属于遗产。
死亡赔偿金并非对死者自身损害的赔偿,而是死者的近亲属基于与死者间因亲属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受到侵害,直接享有的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权利的享有者为死者的近亲属,而非死者本身,不能认定为死者的遗产。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一、请求分配主体
请求分配主体即死亡赔偿金请求权利人。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主体即死者近亲属,至于哪些人为“近亲属”,是否像继承一样有先后顺序,当“近亲属”缺位时该由谁行使请求权,除近亲属以外,依靠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是否享有请求权。这些问题都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难题,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审判实务中判决不一,有的甚至相互矛盾。
笔者认为,此类问题可参照《继承法》中关于继承顺序的规定,即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请求人。只有第一顺序请求权人不存在时,才由第二顺序请求权人请求赔偿。
当“近亲属”缺位时,像流浪汉发生交通事故,很难在短时间内找到其近亲属,可以由其他行政部门代为行使赔偿请求权,例如民政机关、公诉机关或设立相应的公益性维权机构。
二、分配原则
死亡赔偿金原则上由赔偿权利人共同取得,属于权利人共同共有,权利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在分割死亡赔偿金之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当然,如果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也应尊重其意思表示。基于死亡赔偿金的共同共有性,有观点认为,对死亡赔偿金应实行等额分配。但是,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不能简单、机械地在权利人之间进行等额分配,这种形式上的均等可能导致实质上的不公。
死亡赔偿金作为损害赔偿的一种,也应遵循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即有损害才有赔偿,谁受到损害谁受到赔偿,谁受到的损害越大谁受到的赔偿越多。因此,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应根据权利人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权利人的经济、生活状况,对死亡赔偿金的依赖程度等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分配,如果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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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欧厚国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