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3-08-07     浏览量:3654    分享到: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法定事由,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离婚,及时阻断家庭暴力。

但是实践中由于家庭暴力往往具有私密性、偶发性,且目睹家庭暴力的极可能仅有未成年子女,导致许多家庭暴力难以得到及时认定和处理。

在认定家庭暴力时往往需要考虑两个因素。第一个因素是施暴者实施了暴力行为;第二个因素是暴力实施的频次。将家庭暴力与偶发的、不特定的、危害后果不大的家庭冲突相区别。

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实践中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施暴者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通常会使受害人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以及精神方面的伤害。身体暴力往往表现为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

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法院一般要求受害方需提供充足的证据才能认定为家暴。

受害人需要收集和提供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公安机关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

2.施暴者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3.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4.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5.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6.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7.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8.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家庭暴力被认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因家暴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实践中,如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法院一般认为施暴者不宜直接抚养子女,受害者有很大可能取得子女的抚养权。如涉及财产分割,也可要求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对施暴方少分财产。

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应该立即报警、即刻取证,绝不能纵容施暴者。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作者:米萌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