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贴膜”到底侵权吗?
发布时间:2023-08-04     浏览量:3166    分享到:

近日,一则“理想汽车”起诉“理想贴膜”的诉讼引发广泛关注,起因是抖音网友“理想贴膜朱老板”发布视频称被理想汽车以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索赔120万元。

该网友也公开了起诉状诉讼请求中的内容,一共6项,包括:要求停止侵害第30727125号“理想”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要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更改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理想”文字;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赔偿制止侵权合理费用暂计2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该抖音网友在视频中描述自己一出生小名就叫理想,2012年开店的店名就叫“理想汽车装饰”。“理想汽车法务部”回应称,并非因为普通的商标侵权而起诉被告,起诉的原因是该店冒充理想汽车官方进行销售、团购等在内的商业活动,并被当地车主举报。

之后,该抖音网友又回应称从未冒充进行任何经营活动,也从未向任何消费者宣传或暗示与“某汽车”存在任何关联,在店铺经营的产品也没有“某汽车”标识,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及该店“冒充某汽车官方”,相关诉讼材料中也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我们回归到这个案子本身进行分析。原告是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是临沂新理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查询,“理想汽车”的生产企业为重庆理想汽车有限公司。据相关媒体报道,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理想汽车的关联公司。

笔者查询了一下该网友公司的成立时间,是在2022年2月25日,法定代表人姓朱,也不叫“理想”,可能如该网友所说是其小名。

我们再看一下北京车和家公司的第30727125号“理想”商标,该商标注册于2020年5月28日,核准使用的商品为机车、汽车、婴儿车,类似群为1206、1201、1202。而汽车贴膜类商标多集中注册在第17类。临沂新理想公司提供的也是汽车贴膜服务或销售汽车贴膜,类别不同,不构成近似。笔者也没有查到此“理想”商标是驰名商标的认定文件,难以跨类别保护,从这个角度讲,难以认定临沂新理想公司侵害北京车和家公司的第30727125号“理想”注册商标专用权。

退一步讲,如果确实如该网友所说其临沂新理想公司使用在先,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规定,北京车和家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也无权禁止临沂新理想公司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只是临沂新理想公司后续使用时需要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至于北京车和家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理想汽车”企业名称显然是有一定影响力的,临沂新理想公司的门头、销售(如属实)、团购(如属实)使用“理想汽车”字样,确实可能会造成一定混淆,此外按照临沂新理想公司的成立时间来算,其将他人注册商标(2020年)作为企业名称(2022年)中的字号使用,也存在误导公众的嫌疑,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这一点在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项中可以看出来。从这个角度,临沂新理想公司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北京车和家公司并非“理想汽车”的生产主体,公司名称中也不带有“理想”字样,“理想汽车”并非该公司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难以从这个角度认定临沂新理想公司对北京车和家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不排除对重庆理想汽车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本案起诉的主体并非重庆理想汽车有限公司。

至于赔偿数额,要结合原告损失、被告获利,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为了直观,笔者列了一张表,读者有兴趣可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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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临沂新理想公司是同一个行为同时构成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赔偿数额上一般不做不重复评价。

从现有报道来看,北京车和家公司进行了“上万页”的举证,很可能进行过多次取证,也就说临沂新理想公司的“侵权”时间可能持续较长。此外,北京车和家公司取证会产生公证费、律师费、购买产品的费用(贴膜)等,如果认定构成侵权,这些都属于合理维权支出。所以北京车和家公司主张暂计20万元的维权费用可能有依据。

如果北京车和家公司还对临沂新理想公司的“销售”、“团购”行为进行过取证,那么销售数额实际上是透明的,行业利润率也可以作为参考,从而计算出临沂新理想公司“获利”数额,这也是认定“赔偿”数额的关键。还要考虑被告的侵权持续时间、规模、性质(是否恶意)、主观过错等。

相信法院会给出公正的判决。

作者:谢立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