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望权
发布时间:2023-07-20     浏览量:3772    分享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母的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虽然法律关于探望权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仍存在“探望难”的问题。在双方无法就探望权的行使达成一致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中并未涉及探望权的,只能通过单独起诉来解决这一问题。

探望权不仅仅是父母的权利,还关系到子女的身心健康,因此行使探望权的重点原则应该是“子女利益最大化”,确保将离婚对子女的影响降到最低,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探望权纠纷中法院重点考虑的因素有以下几点:

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是探望权纠纷中法院考虑的核心问题,确保探望权的行使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是该权利行使的前提。

二、父母行使探望权时应该尊重子女本人的意愿,探望权不仅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子女亲权的实现,与子女本人息息相关,因此应当听取子女本人意愿。

三、在前两点都满足的条件下,需要同时兼顾有利于探望权的实现。

一般来说,探望的方式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

看望式探望,持续的时间较短,方式灵活,如定期、不定期地见面、共同进餐等。逗留式探望,如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将子女接走,在约定的时间内送回。此种方式能够短时期内持续和子女生活在一起,更有利于与子女培养感情。

探望的方式具体会结合父母双方的工作情况、距离等进行确定。但是,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般不会对细节进行判决,主要是因为子女的学习、生活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子女的成长,也需要适时地作出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通过法院判决、调解的方式确定了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等,也不能通过强制执行手段来实现,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不能被强制执行。因此,律师建议父母在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时,应该充分尊重子女意愿,父母双方尽可能友好协商,共同将离婚对子女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保障子女健康成长。

作者:米萌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