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借名买房情况复杂,风险诸多。可能会存在名义购房人私自转卖或者处置房屋的情况,借名人又因为权利限制难以行使物权等可能,即使签订协议,也可能会因为损害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被认定为无效。
尤其是很多借名买房发生在亲戚朋友或者熟人之间,一旦发生争议,有可能会存在证据缺乏、取证困难的情况,往往更难解决。因此,笔者在此提醒大家,慎重考虑借名买房,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基本案情
覃某A与陈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2013年,覃某A瞒着妻子陈某委托其姐姐覃某B帮其在北京购买房屋,房屋登记在覃某B名下。覃某A于2016年去世,直至去世,覃某A始终没有将委托其姐姐覃某B在北京购买房屋一事告知妻子陈某。
覃某A去世后,各继承人已经将“已知遗产(不包括案涉房屋)”继承完毕,陈某于“已知遗产”继承完毕后发现覃某A与覃某B之间关于委托买房的大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短信记录等。
后在陈某与覃某B的通话沟通中,覃某B表示:其弟委托其购房,确有其事,但是覃某A委托其购买的该套房子打算留给儿子覃某C的,覃某A不希望陈某知道购买房屋的事,待覃某C成年,其会将房屋还给覃某C。
后因无法协商解决,陈某基于覃某A与覃某B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及其本人与覃某B的通话录音,诉至法院,认为覃某A与覃某B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要求解除覃某A与覃某B之间于2013年达成的口头委托合同,由覃某B向其返还购房款453万元。
在庭审中,覃某B答辩称,该房屋登记在其本人名下,与覃某A无关;其所收到的覃某A的转账系覃某A对其的赠与。
争议焦点
覃某A与覃某B之间是否就购房事宜形成委托合同关系
通过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质证,一审法院基于覃某A向覃某B转账的事实,综合考虑覃某A与覃某B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以及陈某与覃某B之间的通话记录,依法认定覃某A于2013年曾委托覃某B在北京购房,并已经向覃某B支付了448.3万元的购房款,二人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
一审认定及查明事实
覃某A去世后,其与覃某B之间的委托合同债权应该作为其遗产处理。
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覃某A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因此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为保障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确定了覃某A的法定继承人为陈某、覃某C、覃某D、覃某E,并将未参与诉讼的法定继承人依法追加,使其参与诉讼。
本案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因此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故人民法院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认陈某、覃某C、覃某D、覃某E有权随时解除覃某A与覃某B之间的委托合同,法院依法认定委托合同于2021年10月1日解除。
根据转账记录认定覃某A实际向覃某B支付的购房款金额为448.3万元。委托合同解除后,陈某、覃某C、覃某D、覃某E有权要求覃某B返还购房款。
判决结果
一、确认覃某A与覃某B之间于2013年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于2021年10月1日解除;
二、覃某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陈某及覃某C、覃某D、覃某E返还购房款4,296,200元。
作者:梁婉荣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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