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女士称:“莫名其妙有人跳出来抢占我的车位,说车位是他的,我该如何维权?”
2020年6月,王女士与李先生签署了《车位转让协议1》,约定李先生将某小区地下二层006号车位(人防车位)转让给王女士,王女士在小区物业办理了登记手续,已实际使用该车位并一直缴纳停车管理费。
2022年3月,张先生未经任何通知将其私家车停放在006号车位上,并称“李先生早就将房子和006号车位一起卖给我了,这个车位应该是我的”。同时出示了关于购买房屋及006号车位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车位转让协议2》,王女士对此并不知情,便立即与李先生联系,了解情况。
李先生表示并未将006号车位转让给张先生,亦未在小区物业办理车位转让更名等相关手续。张先生抢占的行为已经影响了王女士对案涉车位的正常使用,王女士欲起诉要求张先生返还对车位的占有。
关于案涉车位的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人民防空资产属于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其产权应当归国家所有。
本案中,虽然案涉人防车位由小区开发商出资建立,但是国家是否出资并不影响人民防空资产的产权归属,开发商、物业、业主不得进行处分(包括买卖、分割等),仅享有人民防空资产管理、使用或收益的权利。
关于案涉车位转让协议的效力
首先,案涉车位转让协议的签订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李先生(原车位使用人)享有转让006号车位使用权的权利,且转让标的系车位使用权,非车位所有权;最后,转让协议的内容未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案涉车位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关于王女士提起诉讼的权利基础
首先,王女士基于对006号车位的实际占有可向张先生提起占有物返还之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占有人的占有物被侵占时,可以请求侵占人返还占有物的权利。
其次,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基础是《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再次,根据上述请求权基础可知,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1.行使该请求权的主体系占有物的原占有人;
2.行使权利的相对方系占有物的现占有人;
3.相对方侵占占有物或存在妨害原占有人占有的行为;
4.占有物依然存在并且可以返还,若有损害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5.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最后,根据上述构成要件将案件事实进行归入,即事实与构成要件能否一一对应,这就需要结合王女士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整体分析,由律师进一步设计案件代理方案。
综上,出现问题需及时解决,寻求法律帮助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作者:高婷婷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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