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遇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人们第一反应便是向公安机关报案,但现实中有不少人报案后却不能被公安机关立案。
因此,我们需要了解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立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该条规定向我们明确了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
1.管辖条件,即属于当地公安管辖范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在第十五条的基础上对犯罪地和居住地进行解释,明确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
此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于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等情形的管辖范围进行了明确;对于出现几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或管辖不明确、有争议的亦作出了程序性的安排。
2.事实条件,即存在犯罪事实。
这里的“犯罪事实”需要强调的是已经发生的事实,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
例如,甲与乙发生口角,后甲担心乙报复自己,便去公安机关报案。由于甲报案仅出于对自己安全的担忧,且并无证据能够证明乙有实施相关犯罪行为,因此对于甲的报案,公安机关并不会立案。
3.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集资诈骗罪应当满足“数额较大”这一标准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四条将“数额较大”进行了明确,即集资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数额为十万元以上。
受案≠立案
一般而言,我们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会向我们出具受案回执,受案回执可以作为我们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证明。
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大部分人缺乏对刑事立案程序的了解,会将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通知和立案通知混淆。笔者便遇到一个当事人,其因投资入股称:“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并且出具了纸质材料,但已经过了两年了,公安机关没有任何动静。”后经笔者询问,才知该当事人收到的纸质材料是“受案”,而非“立案”。
因此我们需要强调一下,受案与立案并不相同,具体区分如下:
首先,是处理时间不同。受案和立案是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两个环节,受案是立案的必经途径,须先受理案件,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才能立案;
其次,是处理结果不同。
1.受案是必须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2.是否立案需要进行审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3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因此,当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后,会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而不会是当事人所称“没有任何动静”了。
不予立案后该怎么办?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会向报案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报案人此时无须感到绝望,可以按照如下途径进行救济:
1.申请复议、复核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根据上述规定,报案人在拿到《不予立案通知书》的七日内,可以向报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该公安机关应该在30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决定书》送达报案人。报案人对该复议决定不服,也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2.向检察院申诉
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还是没有立案的,报案人可以拿着《不予立案通知书》向受案公安机关同级的检察院提起申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正确的,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答复控告人、申诉人。
3.向法院提起自诉
当公安机关与检察院都不受理的时候,便只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便会开庭审判;经审查认为缺乏证据,提起自诉的报案人也没有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便会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结语
国家会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为受害人提供了一系列的救济渠道。如果经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多重审查仍然未支持报案人的主张时,报案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不予支持的理由和说明进行证据补充,也可以向律师咨询,由律师进行专业化的分析、提供专业化的指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刘宁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