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学与医学在经验法则和专业知识方面的关联度较小,因此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类案件中,审判法官会将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予以考虑。
我国对医疗纠纷的鉴定采取的两种方式,分别是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过错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基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其鉴定结论为该病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司法过错鉴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其鉴定结论为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参与度等。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类案件中,一般从两个方面判断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诊疗是否存在过错。
一是审查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是否正确,包括对患者疾病的定性是否正确、对患者疾病所采取的治疗方式和手段是否正确,即审查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在医学专业上是否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符合。二是审查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告知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因未能尽到告知义务而导致患者受损的情况发生。
无论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司法过错鉴定,均应对上述问题予以答复。
人民法院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一是审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二是审查鉴定意见中是否包括上述要件。
如果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中包括了上述判断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要件,则无论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抑或是司法过错鉴定,均应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若个人与医院就病例部分举证,对于医院是否存在更改病例的事实,是否尽到告知义务等问题,不一定能还原真实现实。且鉴定意见为因果关系的原因力大小,并不必然代表民事赔偿比例,鉴定意见仅是确定其赔偿责任比例的判断依据之一,并非实际赔偿责任比例分配的唯一依据。
因此在医疗损害案件中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比例的认定,会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基础,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医疗行为造成损害的原因力大小和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来综合考虑。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作者:郭茹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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