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总是公司的大股东,李总是公司的二股东,王总和李总是从小一起长大的哥们儿。后来他们一起读大学,一起追女朋友,一起创业,一起开公司......。本来一切都好好的,这一份“世纪友谊”似乎也要这么一直牢不可破地走下去。可自从王总结了婚,王总和李总一起吃饭的次数越来越少,一起打球的次数越来越少,一起聊公司发展的次数也越来越少......。
直到有一天,王总没和李总商量就直接把自己的小舅子安排到公司的财务总监岗。然而更让李总忍无可忍的是,年底分红,王总居然说今年效益不好,公司差不多刚刚盈亏平衡,就不分红了。李总思考了一个晚上,决定和王总摊牌,摊牌之前,他希望能够好好查一查公司的账。
于是李总给公司写了一份查账申请,申请上写明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要求查看公司这一年来的所有会计账目。王总一看李总的申请,心里也来气了。心想我这一年累死累活,又赶上了疫情,好不容易公司今年没有亏,你还不相信我,要查账,那好,就让你查。于是,王总指示自己的小舅子,把公司会计报告发给李总。李总拿回去仔细核对之后,发现根据会计报告,确实公司今年盈亏刚刚平衡,不能分红。但李总还是不信,心想过去每年都能分到几十万,今年怎么你小舅子来了,公司就垮了?于是李总再次申请,要求查看公司会计凭证,要自己一一核对。
王总彻底生气了,当年的那点兄弟情荡然无存。随后王总立即找来公司董助,让董助起草了一份拒绝李总查账的回复,拒绝理由写明:超越公司股权知情权合理请求范围。李总看到回复后,心里更怀疑了,我是公司的股东,这个公司也是我的,公司什么我不能看?你们到底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于是他找王总去理论,王总避而不见。李总吃了闭门羹,心情极为不悦。
那么,李总到底能不能看公司会计凭证?李总到底能查账到什么程度呢?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查阅、复制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也就是说,依据《公司法》,股东可以查看会计报告,经申请通过可以查看会计账簿,而李总现在申请要查看的是会计凭证。细心的人会发现,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这几个名词不一样,那么它们有什么区别呢?
《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第十五条:“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也就是说,依据会计凭证制作会计账簿,依据会计账簿等制作会计报告。这些材料之间,有明确的先后顺序,《公司法》的规定也清晰明了。
依照现有《公司法》和《会计法》,李总确实无权查看公司会计凭证,最多可查看公司会计账簿,还要先提出申请,并且经公司同意。
那么问题又来了,李总怎么才可以看到公司会计凭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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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戴晓梅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