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单独主张利息债权的诉讼时效问题
发布时间:2022-11-14     浏览量:3877    分享到:

一般来说,债权人起诉时都是本息同时诉讼的,那么当债权人只起诉了本金之后,在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利息债权的情形下,想就已起诉的借款本金约定的利息部分单独再进行起诉是否可以?利息债权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一、本金债权和利息债权可以分开起诉

本金和利息之间,从法律上讲,本金属于原物,利息属于孳息。本金和利息之间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利息附属于本金。本金和利息虽然同属于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人权利,诉讼当事人和法律关系也是同一的。但原告和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在借款合同中就存在对本金和利息不同的两个请求权。两个请求权的诉讼主体虽然相同,但诉讼客体一是本金,另一是利息,利息是因本金而产生的利益,即孳息。

同一借款合同中利息与本金是完全不同的物,由此派生的两个独立的诉讼请求,是两个可分之诉,对利息的诉讼既可以和本金一起诉讼也可以分开诉讼。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与黑龙江北方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北方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原审法院黑龙江高院认为:本案系农行黑龙江支行针对1.4亿元金融借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单独提起的诉讼,在农行黑龙江支行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贷款利息的情况下,其先就本金部分提起诉讼,再就利息部分另行主张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其给付利息的主张应予支持。北方集团公司关于农行黑龙江支行已放弃利息部分债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时,本金和利息分开起诉已并非上诉争议问题。

二、债权人在前一主张本金的诉讼中,未同时主张全部或部分利息债权,并不构成对全部或部分利息债权实体权利的放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依法法律不仅允许债权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而且对剩余债权还将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且本金债权和利息债权属于不同的债权,所以债权人将本金债权和利息债权拆分起诉,或者将利息拆分起诉的,均为法律所允许,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放弃利息债权,否则不能被推定为放弃剩余债权。

三、单独主张利息债权诉讼请求的诉讼时效

利息具有从属性,权利人主张本金债权而发生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可及于利息债权。

茂名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深圳分公司、茂名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138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利息系法定孳息,相较于本金债权而言,具有从属性。基于该特性,如权利人在主张本金债权时未明确表示放弃利息债权,则不应视为其放弃了该项权利,权利人主张本金债权而发生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可及于利息债权。在权利人已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形下,义务人亦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全部义务,此为诚实信用原则之基本要求,理应为包括交易主体在内的社会各方普遍遵循。

作者:山鹏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