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维权那些事-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2-08-22     浏览量:4083    分享到: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上述(一)---(九)款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需注意的是:培训、保密条款、福利待遇等不属于必备条款,但是仍建议双方协商后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

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七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试用期的约定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即试用期必须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设定。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社会保险约定

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单位不缴纳社保。对于职工来说,按规定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对自己负责。对企业来说,合理缴纳社保,依法承担用人单位义务,不仅是为职工负责,更是对企业负责。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职工与用人单位约定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上述规定,是无效的。

服务期限的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可见,只有在企业为劳动者提供了产生费用的专业技术培训,才能约定服务期,如果只是普通的入职培训,是不能约定服务期的。另外法律并没有对服务期的期限作出明确限制,但是服务期期限的长短应当体现公平原则。

作者:米萌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