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借款型诈骗与民事借款的界限
发布时间:2022-05-06     浏览量:2766    分享到:

民事借款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民事行为。

借款型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向被害人借款的形式,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自愿交付财物最终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诈骗方式。

借款型诈骗与民事借款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都是以借款名义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

现实生活中,借款纠纷与借款诈骗很难清晰界定,主要是由于两者之间存在较多相似之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两者的本质区别,才能准确的判断案件属于民事借款纠纷还是借款型诈骗。

界定借款型诈骗与民事借款纠纷的关键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具备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而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主要从以下三点判断。

第一,行为人借款的理由和实际用途。

在正常的民间借款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决定。而借款型诈骗中行为人会编造虚假借款用途,如正当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被害人产生出借资金安全且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并将借款实际用于消费、挥霍、偿还欠款等无法收回本金的活动或是高风险投资。

第二,根据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判断其是否具备还款能力。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明确表明: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故可以根据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结合其对借款的用途,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真实心态,判断其是否准备偿还借款。

第三,行为人是否出具借条并不影响诈骗罪的认定。

不能简单地根据行为人向借款人出具了借条就认定其主观上有还款意愿,对财物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有时候出具借条只是行为人让被害人消除戒备的欺骗手段,正是因为有借条的存在才导致被害人产生财物能被收回的错误认识,从而将财物交付被害人,导致自身经济损失。

行为人也通常在将借款挥霍一空到期无法归还后通过签订借款协议的手段,企图将刑事犯罪案件转化成民事纠纷案件,逃避刑法的制裁。

准确的对借款型诈骗与民事借款进行界定,可以科学的判定借款案件属于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从而惩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借款人,更好的解决民间借款面临的困境和难题。

作者:郭茹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