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是委托人按照约定向受托人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受托人(研究开发人)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的合同。
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的合同。
与其他知识产权在未约定的情况下权属一般归受托人所有的规则稍不同,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其知识产权归属的规则为:
1、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没有约定时: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关于技术秘密。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即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作者:谢立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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