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员工被迫离职,通常是因为企业使用各种手段,不平等的对待员工,员工无可奈何,只能选择离职,那么在这种时候,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签订合同前至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地位始终平等,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
但是在日常生活中,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往往就会成为更加强势的一方,经常性违反合同约定对劳动者进行“压迫”,比如拖欠员工工资、强制加班拒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员工同意对员工工作岗位进行实质性变动、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保、随意惩罚员工等。
那么如果遇到上述情况,劳动者应该怎么做呢?
案例
李明是A公司的一名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工作地点系甲市。李明工作三年后,因工作能力强,业务完成情况好,A公司领导希望李明能服从安排,调到乙市开拓市场。但因李明在甲市已经成家,不愿与家人长时间分离,于是拒绝了公司的安排。
A公司的领导知道此事后,便扬言不配合就将李明开除,李明也知道因此事与公司的关系已经降到了冰点,便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A公司未经协商,单方面更改工作地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离职后,李明一纸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若公司存在上述情况,与劳动者无法达成合意,完全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在实务中,若因此原因离职,员工应向公司书面提交“解除通知书”,并说明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而不是“离职申请书”。否则,在司法实践中会有可能让法官认为是自愿离职,影响后续对经济补偿的追究。
作者:刘佳峰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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