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吴某(男)与李某(女)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两子,分别是吴甲和吴乙。2020年7月20日,吴某去世,大儿子吴甲为吴某办理丧事,用去丧葬费53,500元。吴某生前工作单位给李某支付了吴某一次性丧葬费41,777.8元、抚恤金308,799.8元。现李某和小儿子吴乙一起生活,一分钱都未给吴甲,吴甲将母亲李某以及弟弟吴乙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与二被告共同分割上述财产。
法院认为
丧葬费用于安葬死者,只能在国家发放的丧葬费限额内解决。
本案中,原告吴甲主张按办丧事实际开支费用要求二被告支付,但该主张于法无据,超出限额部分不应受法律保护。
对于原告主张的抚恤金分割问题,首先,从抚恤金发放的对象上看,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主要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近亲属。其次,从抚恤金的性质看,属于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和经济补偿。另外,抚恤金非死者生前收益,而是死者死亡后方可产生,故不得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因此,基于以上三个原则可得出:被告李某系死者吴某的妻子,也是昊某生前主要扶养人员,在抚恤金分割上应多分即按60%享有。原告吴甲、被告吴乙系死者的子女,两人均已成年结婚,非死者吴某生前供养人员,在抚恤金分割上应少分即各享有20%。
据此,判决:一、被告李某享有60%份额即167,753.05元,原告吴甲、被告吴乙各享有20%份额即55,917.69元。二、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吴甲、被告吴乙丧葬费23,959.58元。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死者近亲属或其生前被扶养人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和生活补助,即带有精神抚慰的性质和目的。
产生于死者死亡之后,非死者生前财产,不属于遗产范畴,因此不作为遗产继承。它是死者近亲属基于死者死亡这一法律事件而享有的权利,是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抚恤金的发放与特定身份相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丧葬费也是对死者家属发放的用于处理去世者丧葬事宜的费用,如有剩余,也应当按照抚恤金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这两笔费用性质上不属于遗产的范畴,对抚恤金和丧葬费享有分配的权利人应是死者的近亲属,该亲属范围原则上是具有法定继承权的亲属。在分割抚恤金时,可以适当照顾与死者生前有供养关系的、或生前对死者尽义务多,或者生活困难的、年老的以及年幼的多分一些,对于如何分割法律并没有的强制性规定。
作者:李佳玉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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