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债权人可以主张提前收回借款
发布时间:2021-11-08     浏览量:4717    分享到: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借款人必须按照约定的借款目的使用借款。笔者近期遇到一个案例,甲与乙是多年的同学关系,甲前年以父亲公司经营需要为由多次向乙借款,约定借款期限3年,自今年年初,甲不再支付口头约定的利息,不接电话,不回短信,人也玩起了“失踪”,乙多次催讨无果。之后乙才从其他同学那里了解到甲还以同样理由及其他各种理由向其他同学借款,借款数额不等,但其他同学目前都还没有起诉甲,但自己严重怀疑甲的还款能力,能否现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前收回借款。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在没有意外情况发生的前提下,债权人无权干涉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但是,借款合同双方一旦约定了借款原由和用途,债权人就有对此款项监督的权利。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存在更改借款用途的情形,债权人就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强行提前收回借款。

其次,贷款人出借资金,目的是为了收取利息;支付利息则是借款人取得和使用借款的代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果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守约方在履行一定程序后,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约定的利息的行为,已经导致乙方发放贷款赚取利息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民法典》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其目的在于保护贷款人出借资金的安全。

现在甲方未依约定期限支付利息,表明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经催告后,仍然没有支付,也没有对借款使用情况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足以让乙方感觉到其出借的资金存在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甲方不再支付口头约定的利息,不接电话,不回短信,人也玩起了“失踪”,乙方多次催讨无果。甲方在未履行利息给付义务后,经乙方催要不仅不积极履行反而外躲债,侵害了乙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合同的目的,据此,乙方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借款本金。


作者:山鹏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