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融合下我国新闻作品的法律特征
发布时间:2021-07-08     浏览量:3053    分享到:

新闻作品是新闻采访全过程的形成品,与其他著作权法中的作品相比,媒体融合下的新闻作品往往呈现在不同载体之上,且传播方式多元。由此造成新闻作品的特征发生变化。媒体融合下新闻作品除了具有真实性、便捷性以及公益性外,主要包括以下特点。

一是时效性强。以往的传统媒体主要通过报纸、期刊、电视广播等途径报道新闻,而这些传播途径往往受到诸多限制。譬如报纸期刊会受到截稿时间的限制,广播电视会受到播出时间段的限制。由此不能满足公众迅速了解最新发生的事实。

随着媒体融合时代的到来,新闻网站、新闻聚合平台以及微信微博自媒体的出现,使得以上诸多限制逐渐得到解决。新闻创作者突破截稿时间的限制,并处于全天候报道状态。网络技术使得广播电视实现动态转播,公众可以自由选择时间来了解最新发生的事实,甚至可以选择回看任意时间段的新闻报道。概言之,媒体融合提高了新闻作品的传播效率,且时效性更强。

二是独创性低。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作者创作作品时符合独立创作和一定的智力创造高度两个充分必要条件。然而,我国目前对独创性的创造高度没有作出任何法律认定,由于在立法上始终缺乏对独创性标准的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判断尺度也无法统一。

针对新闻作品的独创性判定亦是如此。我国著作权法排除对时事新闻的保护,立法初衷是认为时事新闻类似“思想”,是客观存在的,不具备“表达”的创作高度。

然而在实践中,新闻媒体行业很难做到对时间、地点、人物等新闻要素的简单排列组合,新闻报道过程中往往掺杂着媒体工作者的智力成果,如何证明报道事实是否具有创作性高度,是难以判断的。上述条件都决定着新闻作品与其他作品在独创性判断存在重大区别。

三是创作门槛降低。我国新闻媒体属于特许行业,以往的新闻作品大多是具有采编资质的传统媒体采写发布,创作新闻作品专业化程度较高。

不仅需要新闻创作者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而且往往需要携带大量设备进行采编。随着媒体融合时代的来临,新闻聚合媒体更多扮演的是搬运角色,通过与传统媒体建立合同关系,以约定的方式对新闻作品转载使用。

2010年的微博兴起和2013年的微信普及,为公众介入新闻创作过程提供了契机。自媒体行业的发展逐渐衍生出了“用户创造内容”、“参与式新闻”等概念。换言之,媒体融合打破了新闻创作的专业化壁垒,使得人人拥有“麦克风”。

综上所述,媒体融合改变了新闻作品的诸多特征,以上特征也决定着我国著作权法需要与其相适应才能更好地保障信息之间的有效传播。

作者:张煜堃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