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许可合同的概念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条规定,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转让,就是某一主体将其所有或者掌握的技术让与另一主体使用的行为。技术转让是技术成果进入市场,实现技术成果商品化的重要方式。技术许可,是指技术所有人或被授权人将其所有或者享有转让权的技术,许可其他主体实施的行为。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有权将其所有的技术进行转让或者许可使用,专利申请的相关权利只可转让,不得许可。
二、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许可合同的范围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三条规定,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专利权转让合同
专利权是依法授权的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用权。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让与人将其专利的所有权让与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专利申请权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其专利技术享有的一定专属权利;这种专属权利像专利权一样,可以转让。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就其发明创造成果申请专利前,可以通过订立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将其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让与人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
(三)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等。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让与人将拥有的技术秘密成果提供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技术转让合同应当以转让特定和现有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为内容,不包括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不涉及与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相关的知识、经验和信息订立的合同。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被许可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专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转让的是专利使用权,转让后,被许可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专利。
(五)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
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是指许可人将拥有的技术秘密成果许可他人使用,由被许可人支付约定使用许可费所订立的合同。
此外需注意,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当事人不得以合同条款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包括∶
1、不得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
2、不得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技术,或者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同的方式充分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
三、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主要义务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八条规定,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限制许可人申请专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为技术转让合同标的的技术秘密,应当是成熟的能够应用于生产实践的适用性技术。所谓技术的成熟性是指该技术是在充分的研究开发基础上完成的,已经具备了商品化开发的可能性。
四、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许可人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四条规定, 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或者许可人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实质是推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生产实践经验在不同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传递和扩展。这种传递和扩展同时也是技术权益的转移,即采用合同形式把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使用权和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移给受让人和被许可人。让与人转让的和许可人许可的是某一项技术成果,不是利用公知的技术知识为对方提供咨询服务,因此,让与人和许可人有义务保证受让人和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不会导致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受让人和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该侵权责任由让与人和许可人承担,但是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技术合同中后续改进技术成果分享办法
《民法典》第八百七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本条所称的后续改进,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方或双方对作为合同标的的专利技术或者技术秘密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良。技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仅实现了现有技术的转移、推广和应用,也是当事人进行改良、革新和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基础。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作出创新和改良是常见现象。这种创新和改良推动了科学技术迅速发展。
本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技术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六、特殊技术标的转让和许可的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六条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除专利和技术秘密以外,其他知识产权类型,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亦属于技术成果范畴,并且不排除将来再出现新的可以作为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类型。此类新型技术成果的转让与许可,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作者:高志杰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