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案例
有二位老人生育四名子女,子女均已成家立业。分家析产后,其他三个子女均对二老尽了赡养义务,只有其中的一个儿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二位老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判令这个儿子每年支付1500元的赡养费;
2、二位老人今后的医疗费由这个儿子负担四分之一。
该儿子辩称:自己结婚后,其父母没有给自己带孩子,且其父母有养老金,故不同意支付赡养费及医疗费。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二位老人婚后共育有四名子女,均已成家并独立生活。90年代分家析产后,二位老人与次子因故产生矛盾,长期互不来往,这个儿子也未对二位老人履行赡养义务。他已有十多年未回家,最近几年开始,才逢年过节回家看一看,现在二位老人已无劳动能力,且体弱多病,每月仅靠900余元的养老金生活。
这个儿子称,自结婚后,因父母不帮其照看孩子而产生矛盾,十多年一直没回家,从最近几年开始,双方关系才有所改善,逢年过节回家探望一下父母;且父母说过他们有养老金,不需要其赡养,故其未尽赡养义务。
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中,二位老人将这个儿子抚养成人,已尽到了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现已年过八旬,无劳动能力,这个儿子作为子女理应照顾父母的晚年生活,在物质上提供保障,在精神上给予安慰。
二位老人主张次子每年支付赡养费1500元,以及今后的医疗费应由次子负担四分之一的诉请均于法有据,法院给予了支持。次子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法院没有采纳。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次子每年向二位老人支付赡养费1500元;二位老人今后的医疗费由次子负担四分之一。由此可以看出,二位老人的诉讼请求完全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一、《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是遗弃罪的具体规定”。
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条:“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二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第十四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条:“第1款赡养老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由此可见,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并且在赡养老年人这个问题上也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
作者:李佳玉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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