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城管理委员会提供的书面信息,针对××新城主干道路禁行、限行有关情况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道路禁行、限行的相关法律依据
可以禁行、限行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共有6个,但不同的法律、地方性法规适用条件和范围以及适用主体不同。就本事宜的内容来看,主要是由××新城管委会出台的限行和禁行措施,并且适用的对象是进入××新城主干道的货车,因此,该措施的法律依据为: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该条规定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机动车实施限行和禁行措施,但不是因为大气污染。
注意的问题:应该在措施中明确禁行和限行是因为道路状况或者交流流量过大;应提前向社会公告,具体提前时间并为明确,但在《××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明确为5天。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条的规定是对违反第三十九条等条款的罚则,即违反限行、禁行措施的行为予以处罚的规定。
(二)《××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及机动车尾气排放状况,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出机动车总量调控、区域限行、使用频率限制等治理措施,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根据交通管理需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特定路段、时段限制特定车辆通行。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指定的路段、时段通行”。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实施道路交通重大管制性措施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在五日前向社会公告”。
注意的问题:《××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六条的适用需要报经市政府批准,批准后,可以在××新城实施;第十七条实施的主体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非××新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三)《××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划定机动车限行区域、时段,并向社会公告”。
该条规定授权××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机动车实施限行。实施主体是市政府。
二、其他法律、法规关于限行、禁行的规定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县级以上政府在特殊情况下启动应急预案的权力,符合法定情形下,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措施”。
(二)《××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可以根据应急需要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1、责令有关企业限产或者停产;
2、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放标准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以上三个法律条款都涉及机动车的限行问题,但其适用范围仅仅在重污染天气下的应急措施,不是常态化的措施,所以这些条款不能作为本方案实施的法律依据。
三、结论
综上,××新城主干道路禁行、限行货车的实施方案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在明确实施的背景和目的(不涉及大气污染)的情况下自行实施;也可以依据《××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禁行、限行。
注意的问题: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在审查各地道路交通限行、禁行措施的合法性问题,如果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实施禁行、限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即使地方法规规定了限行、禁行措施,也会因为禁行、限行是增加公民义务、限制公民权利的内容,应该属于法律保留内容,只有法律方可设定,目前尚无上位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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