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案件法院消极执行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06-23     浏览量:2524    分享到:


      很多当事人拿到了法院胜诉判决,但是败诉方却不履行法院判决,期望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碰到执行法官消极执行,那当事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通过执行异议可以吗?
      《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当事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所要达到的目的是法院撤销或者改正违法行为,而撤销或改正的行为应当是积极的行为(作为),而不是消极的行为(不作为)。因此,强制执行中,法院怠于履行职责(消极行为)不属于执行行为违法,当事人不能通过执行异议的方式进行权利的救济。
      二、执行监督程序可以救济自己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规定:“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6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法院如果确实存在消极执行的情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由上级法院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督促执行),或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司法实务中适用的执行规范、执行程序非常繁杂,执行裁判规则也多有冲突,为了维护当事人权益,无论推进执行和阻击执行,都需要深谙执行规则的专业律师。

作者:刘辉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