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研究(二)——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股权激励政策解析
发布时间:2019-11-04     浏览量:3026    分享到:


      上期文章笔者分享了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政策,本期笔者接着上期文章继续分享“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股权激励政策”。

      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9月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提出“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试点稳妥推进员工持股。”在上述意见指导下,2016年8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于联合印发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提出了明确要求和政策措施,对试点原则、试点企业条件、企业员工入股方式和股权管理做出了规定,并对试点工作实施和组织领导提出了具体要求。意见印发后,广东省、湖北省、天津市等紧跟着下发了相关的实施办法、细则、意见等规定。
      一、意见关于试点工作总的原则规定
      意见第一点规定了试点工作总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确保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杜绝暗箱操作,严禁利益输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侵害企业内部非持股员工合法权益。
      (二)坚持增量引入,利益绑定。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符合条件的员工自愿入股,入股员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
      (三)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员工持股要体现爱岗敬业的导向,与岗位和业绩紧密挂钩,支持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持股。建立健全股权内部流转和退出机制,避免持股固化僵化。
      (四)坚持严控范围,强化监督。严格试点条件,限制试点数量,防止“一哄而起”。严格审批程序,持续跟踪指导,加强评价监督,确保试点工作目标明确、操作规范、过程可控。
      二、试点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意见,试点企业的条件应当满足下列四点:
      (一)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
      (二)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三)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四)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优先支持的企业:对于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优先支持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暂不支持的企业:央企二级以上企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从上述试点企业条件和范围的规定看,选择的企业是在遵循市场规律具备完善治理结构企业具备市场竞争力的商业类国企,选取资产规模相对适中、业务种类相对较少且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企业进行。
      三、关于持股主体、出资、入股价格等规定
      (一)谁可以持股?谁不能持股?
      意见第三点第一项规定:“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明确了两个关键词:①在公司关键岗位工作;②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同时还明确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不参与职工持股。
      (二)员工持股如何出资
      意见第三点第二项规定:“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实施员工持股,须执行有关规定。
      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
      即:①员工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需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若以科技成果出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②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财务资助。
      (三)员工入股价格
      意见第三点第三项规定:“在员工入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入股价格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明确了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
      (四)员工持股比例及股权结构
      意见第三点第四项规定:“员工持股比例应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确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企业可采取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比例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
      即:①员工持股总量不高于30%,单一员工持股不高于1%,不搞全员持股,避免持股固化;②此外还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
      (五)员工持股方式
      意见第三点第五项规定:“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即:①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②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
      (六)股权流转及股权分红
      意见第四点规定了股权流转及股权分红,关于股权流转,员工持股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本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
      《意见》对于转让股权的价格做出了分别规定: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股权流转的规定,可达到有效防止出现内部人通过短期业绩操纵利益输送,充分实现将持股员工利益与国有企业长期利益捆绑。
      关于股权分红,企业及国有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持股员工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益,不得优先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取得分红收益。这一定程度上可保证持股员工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益,也可杜绝内部人控制国有股或使其它股东丧失平等的分红权。
作者:戴晓梅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